(三)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五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和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十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第十条 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水平具有创造性研究和较高的造诣。
2引领本专业某一领域最新发展趋势,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有独到见解。
3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把握、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4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科研项目和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科研项目。以上项目须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实现技术产业化,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