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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属信息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
  (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
  (三)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信息公开权利人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1、信息公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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