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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49号文为契机,全面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责任主体。通过试点,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真正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和议事日程,列入公共财政支持的范围;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支持与配合的工作格局和政府负责、部门互动、上下齐抓、协调一致的工作合力;探索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因地制宜的依法组织力量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各种模式;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定进行。
  (二)建立稳定的养护投入机制
  各地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财政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三)培育多种养护模式
  农村公路应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公路养护资源,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大中修工程和小修保养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企业跨地区参与市场竞争。对公路等级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养护单位的乡道、村道公路,应充分发挥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的作用,可采取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方式,并通过试点工作,逐步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灵活多样养护模式,加强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确保全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已同意成立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协调小组(组长由省交通厅厅长郭剑彪担任,成员为省发改委副主任李卫宁、省财政厅总会计师魏跃华、省人事厅副厅长余良伍、省交通厅副厅长薛振安)。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协调在试点工作中建立和运行“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事宜,重点协调有关政策、资金、机构编制和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各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指导。
  省交通厅相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薛振安副厅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省公路局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承担省协调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实施步骤

  根据我省的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选定嘉兴市、海宁市、诸暨市、浦江县、淳安县、温岭市和泰顺县作为省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的方法和途径,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相关政策。在试点过程中,要在国办发〔2005〕49号文件所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养体系,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切实为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提供示范。具体工作阶段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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