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业院校的鉴定所,在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下,首先要负责本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要发挥资源优势,积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形成院校加社会的服务模式。
没有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院校,或虽有鉴定所,但鉴定职业(工种)不能完全满足学生申报职业(工种)的,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
三、严格院校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
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卷、统一考务、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一)报名条件: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可申报高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鉴定;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以上(含三年)以及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一年以上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鉴定。其他高等院校毕业生也可选择与所学专业相近的职业(工种)参加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统考职业的报名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职业(工种):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类别确定。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工种)不一致的,允许申报与其所学专业相近或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见附件)。
(三)试题管理: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应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国家题库中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命题,试卷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制,在印刷、传递过程中严格保密工作。
(四)鉴定考核时间:为方便毕业生市场就业,院校可在学生毕业前一个学期的11月份,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从当年12月至次年6月底组织毕业生参加技能鉴定。全国统考职业按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时间组织。详细信息可登陆国家职业资格网。
(五)证书核发:参加鉴定的毕业生,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鉴定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由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与所学专业直接相关的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鉴定时,凡修完全部理论课并成绩合格者,可免除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六)鉴定考核收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家庭确有困难的毕业生,可由院校或鉴定机构适当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