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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省政府第1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船管理的资料信息,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后)执行。

  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条例》和《细则》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全省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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