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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和管理条例(2006修订)


  第十七条 自治县建立优质商品林基地。商品林由经营者自主经营,确保商品材采伐指标安排给林木所有者。

  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纳入商品用材林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第十八条 自留山上的林木归农户所有,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采伐实行单报单批,可以在县内交易。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和基本农田上原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乡(镇)林业站现场鉴定,凭村民委员会证明进行采伐,可以在县内交易。

  轮歇地恢复成林的林木,采伐按零星林木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的工业用原料林,按照经营方案自主决定采伐年限、方式和数量,采伐指标实行单报单批,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允许活立木进入市场交易。林产品交易市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毁林开垦。

  未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森林或者新造林地内采石、采沙、取土。

  国家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给予林地、林木所有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水源林、水土保持林、国防林、母树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和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内放牧。

  第二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为自治县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戒严期内,禁止在森林和新造林地内野外用火。确需生产用火和民俗用火的,须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自治县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组织和完善以民兵为骨干的应急扑救队伍,建立健全乡(镇)、村毗邻地区的联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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