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校应当设置林业知识课程,培养适用技术人才。
第八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种子园、母树林等良种繁殖基地,鼓励和扶持专业户、重点户发展优质种苗。
第九条 居住在自治县内年龄十五至五十五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有植树造林义务。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年植树五株,农业人口每人每年植树三株。
自治县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未履行植树义务的,限期补种或者由绿化委员会、乡(镇)绿化领导小组收取绿化费。
自治县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每年的六月为植树月。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新造林地、幼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制定规划,进行封山育林。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遵守技术规程,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面积。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能源建设,推广煤、电、液化气、太阳能、纤维炭等替代能源。
县城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服务行业和城镇居民禁止烧柴。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户营造薪炭林,推广节柴灶,提倡使用沼气和秸秆气化等能源,逐年降低薪柴消耗量。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经营形式,依法投资开发宜林荒山,兴办林场、苗圃、果园。坚持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农民依照技术规程对低价值林进行改造,提升林木品质,增加林业收入。
第十五条 自治县内从事木材、林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户一点,不得挂靠经营,禁止无证经营。
第十六条 需要收购木材的单位和个人,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和材种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