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管理区内的保护重点是:
(一)珍稀动物资源:滇金丝猴、云豹、雪豹、藏马鸡、穿山甲、小熊猫、斑羚等。
(二)珍稀植物资源:云南红豆杉、玉龙厥、丽江铁杉、长苞冷杉、云南榧树、云南山茶、大树杜鹃等。
(三)自然景观:古冰川遗址、高山草甸、河流、峡谷等。
第九条 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伐林木,采集或者买卖野生植物,猎捕或者买卖野生动物;
(二)毁林开垦,开山炸石,挖沙取土,采矿;
(三)破坏和污染水资源;
(四)刻划、涂污和损毁古树名木、自然景物以及公共设施;
(五)修建有损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防火期内野外用火;
(七)移动、毁坏界桩和各种保护标识、标牌。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管理区内的农户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加强能源建设,以沼气、液化气、电等能源代柴,减少森林消耗,并创造条件帮助农户逐步向外搬迁。
第十一条 在管理区内野生动物对农作物造成损失和造成人畜伤害的,由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际评估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在管理区内从事科研教学、拍摄影片和登山等活动的,须经管理机构批准。
科研教学和展览等需要捕捉野生动物、采集植物标本的,按规定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内进行捕捉和采集,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改善旅游基础设施条件,并为投资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管理区实行统一的景区门票制。管理机构可以从门票收入中提取1%的经费,专项用于玉龙雪山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玉龙雪山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