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政府评选表彰制度。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表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对作出杰出贡献的给予重奖。制定完善“三晋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三晋技术能手”获得者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发给一次性奖金。企业要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三晋技术能手”获得者给予相应的奖励。通过企业支持、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经费,鼓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参加培训深造、带徒传技、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各市政府也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
(14)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加快高技能人才法制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有序性。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对企业引进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籍可从其他地区迁入企业所在城市。取消企业跨地区聘用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拓宽中央驻晋单位与我省的人才交流渠道,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9,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鼓励人才交流和各类社会性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
(15)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在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转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
六、完善多元化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