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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9)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对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所在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授予“三晋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并可直接晋升技师或相应职业资格。

  (10)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各类职业技能交流活动。省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力市场网站开辟高技能人才专栏,搭建高技能人才交流信息资源平台。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使用和激励机制

  (11)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12)创新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允许国有、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建立职工凭技能晋升、靠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在企业职工培训、考核、使用中体现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在企业工资分配中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被企业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在住房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建立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制度,制定《山西省高级技师享受政府津贴办法》。企业的高级技师在聘任期内,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可延长退休年限,最长可延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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