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广大职工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钻研岗位技能,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不断提高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术创造新财富的能力。鼓励并支持企业通过出国培训 (研修)和引进国外先进培训资源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培训时,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和激励办法。凡参加企业安排的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岗职工相同。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 (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按国家和省规定给予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评审、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
(8)完善高技能人才评审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加大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力度,不断拓宽社会化考核职业(工种)范围,完善技师考核评审制度。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在生产实践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依托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逐步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可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制定技能人才评价考核方案,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在职业院校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试行在职业院校进行毕业生理论考试直接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毕业考试与鉴定理论考试一次完成的模式。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持有率达到90%以上。开发与后备高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在技师学院及部分高等职业院校进行预备技师培养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评审。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