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4)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到2010年底,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到 40所,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发展到30所以上。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依托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大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建设一批现代制造业和先进服务业紧缺人才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和各市要根据支柱产业发展的需求,加大投入力度,分别至少建设一所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
(5)广辟高技能人才培养途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制定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将培养高技能人才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机构)与职业院校 (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培训师制度,增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建立名师带徒制度,企业可选择名师,确定带徒工种项目和传授技艺的目标责任,并给予相应补贴。建立技师研修制度,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鼓励企业依托车间班组,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等活动,营造全体职工学技术比技能的氛围,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加强适用于高技能人才的远程培训和现代培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水平。
(6)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各类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要规范办学方向和培养标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要求,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努力提高学生操作技能和职业技师水平。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导师制、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建立校企合作进行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的机制,实行“订单式”培养等新模式。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省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企业应根据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职业院校联合制定培养计划,提供实习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员参与技术攻关。支持企业为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并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当地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