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是发展农业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需要为其创造必需的外部环境,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是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重要保障。同时,只有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才能逐步缓解农村发展滞后于城市、农民的收入水平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等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问题。
(三)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有利于实现省委、省政府主攻“三低一小”的战略。要解决当前我省“三低一小”的主要矛盾,需要着力提高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的收入水平。农业是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的产业,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保护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经济等方面的作用,能够切实解决农业灾害损失得不到及时有效补偿、农民收入无保障的问题。
(四)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体现。《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这就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改变事后单一的财政补助农业灾害救助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
二、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我省农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自然灾害的基本特点、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实际需要、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政府推动、财政支持、保险和信贷联动、农业保险和非农业保险互动(即以险养险)、农民和农业企业自愿投保和必要的强制性参保相配合、保险公司一家独保和多家共保以及农民和农业企业互保合作等方式方法,逐步建立起多个经营主体、多种经营方式、多类保险品种,广覆盖、低保费(额),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业保险体系和运作机制,让农业保险走进千家万户,实现我省农业保险业务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实现上述目标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以人为本,大险必保。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开展农业保险的立足点和归宿是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保险公司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时,应以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取向,开发直接关系农民生产、生活的保险产品,着力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切实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