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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八)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与国家、省政府以及市、县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责任书的企业,要把节能减排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实行奖惩制度。全省所有企业都要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制订节能减排规划或计划。全省年耗能2000吨以上标准煤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07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各市、县政府)

  (十九)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南电网公司要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并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研究制定配套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南电网公司)

  (二十)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2007年重点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和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二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布局,优先发展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海口市、三亚市要重点对严重污染空气的机动车进行整治。加快东环快速客运铁路项目建设,统筹规划建设机场、港口、公路、管道以及配套的站点、线路等各类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实现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和运输服务的紧密衔接。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发展和使用高效节能型环保交通工具。加强交通管理,降低交通耗能,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公安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

  (二十二)开展旅游业、零售业节能行动。在全省旅游宾馆、酒店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宾馆、酒店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节能诊断,凡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要实施技术改造或淘汰。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做好照明、空调、电梯及其他耗能设备的节能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和技术。倡导零售企业销售适度包装食品,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制定《食品预包装规范》等相关标准,促进生产和零售企业抑制过度包装行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二十三)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按照国家公布的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用能产品使用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每年不定期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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