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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八)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在西部工业走廊的老城、洋浦、昌江、东方四个工业开发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和海口、三亚等市、县,开展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试点。选择若干个农业开发区,开展创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活动。争取我省有一个到两个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列入国家计划。(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各市、县政府)

  (九)节约水资源。加快灌区配套设施改造,加强对各类水渠的管养和硬化维修。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强化水费计收,杜绝漫灌、淹灌浪费水资源。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积极推广滴灌、喷灌、管灌、无土栽培和循环水使用技术。加大工业节水技改力度,浆纸、电厂、水产水果加工等耗水量大的企业,要通过节水技改增加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水循环利用。在滨海大中型工业项目中推行海水冷却工艺,在滨海大中型公共建筑中进行海水空调工艺示范,开展太阳能海水淡化试点。加强市、县城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管网维护管理。“十一五”期间,各市、县城区供水系统漏耗损失年平均降低3个百分点。在城市(含县城)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在新建大型公共设施和部分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小区中推行中水回用管线设计,开展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试点。制定配套政策,鼓励全省景观、园林绿化、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责任单位:省水务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部门)

  (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木材边角碎料、电厂粉煤灰、铁矿尾矿和贫矿以及浆纸、橡胶、制糖等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生产和生活垃圾、消费过程的报废产品、畜禽粪便等,各市、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分门别类,在2007年底前提出综合利用方案。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一)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试点,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试点,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

  (十二)推进清洁生产。在油气化工、制糖、橡胶、建材、造纸、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中推行清洁生产,选择一批企业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健全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

  (十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在钢铁、油气化工、浆纸、建材、建筑、旅游等行业企业中,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开展农业科技110服务,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重点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减排高效产品。在2008年底前,全省公共照明要将设计超标准、设置超范围、节能控制不合理的项目全部进行更新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新建、改建的公共照明要有10%以上采用太阳能或者风光互补照明系统,其他项目也要严格按新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坚决杜绝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中片面追求大亮度、大功率多头灯等浪费现象,实施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海口市、三亚市要分别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个,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项目2个。各市、县要启动5个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务局,各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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