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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食盐配送运杂费用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食盐配送运杂费用标准的复函
(武价函[2007]9号)


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武汉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武汉食盐配送运杂费用标准的请示》(武盐运字[2006]1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要求,为规范食盐流通中的价格行为,维持食盐价格的稳定,经研究,对你公司食盐配送中心食盐配送综合运杂费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实行食盐配送制后,其运杂费用标准为:城区(含远城区)每吨50元;乡镇每吨70元,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实行食盐配送制后,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提高或降低省物价局规定的食盐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三、以上食盐配送运杂费用标准自2007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壹年。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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