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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三)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涉及企业退城进区、开发区建设等有偿使用收益享受先征后返扶持政策的(包括存量和增量土地),在返还前每亩提取10000元,作为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8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进入个人账户;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市、辖市、丹徒区和镇江新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的资金,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五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为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五)第五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第二十二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本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人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80%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京口、润州区以及镇江新区第一年龄段人员不足6000元的补足6000元,其他地区第一年龄段人员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补足部分的资金从征地成本中列支。该年龄段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到达就业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按第一年龄段人数提取的安置补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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