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2.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3.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的农业人员,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劳教人员;
7.购买小城镇户口,户口仍属原居地派出所的管辖,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计入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
1.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主要指已安排就业、领取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及撤组转非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包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在编人员;
3.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保养待遇的人员。
第七条 辖市、区和镇江新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本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台账,会同公安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由村民小组填报、村民委员会汇总张榜公布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核确定,报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辖市、区和镇江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结束前,土地面积(包括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由辖市、区和镇江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籍调查资料审核确认,并在当地村民小组内张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辖市、区和镇江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台账。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结束后,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籍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