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镇江市政府关于修改《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政发〔2006〕4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3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