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
按照《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在用重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控的工作意见》的规定,重点特种设备的确定原则如下:
1.安全状况。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整改或经检验、论证鉴定判为限制条件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2.工作介质。工作介质为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中规定的极度危害介质,以及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且工作温度、压力较高、容积较大的在用特种设备;
3.工作场所。学校、幼儿园、商场、集会场所、公园、洗浴娱乐、车站、机场、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在用特种设备;
4.事故案例。近十年在国内、省内多次发生过典型重特大事故案例的在用特种设备。
重点设备危险程度分级:
Ⅰ级 同时存在1-4款条件的设备;
Ⅱ级 同时存在1-3条件款的设备;
Ⅲ级 同时存在1-2款条件的设备;
Ⅳ级 存在1款条件的设备。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三落实”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主体、落实规章制度;“两有证” 即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一检验” 即设备是否在依法检验有效期内)。
1.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使用现场情况。在用特种设备是否为非法生产;是否超过规定参数使用;是否使用应当报废的在用特种设备;是否使用存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在用特种设备;是否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对特种设备使用场所进行检查,检查锅炉房、气瓶储存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是否醒目,位置是否适宜;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的附属仪器、仪表是否齐全、灵敏、可靠;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保养记录、领导检查记录、水处理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的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检修记录、充装记录和运行故障、事故记录是否齐全。
2.检查使用登记情况。检查是否进行了设备使用登记,现场核对使用登记证(标志)是否与设备、设备台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