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前,未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手续的单位;
(六)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后,未向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申请验收检验的单位;
(七)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未申请定期检验的单位;
(八)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单位;
(九)未依法办理起重机械注册登记的单位;
(十)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档案建立不全的单位;
(十一)未建立《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和记录不全的单位;
(十二)未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单位;
(十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的管理人员,未取得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单位和人员;
(十四)起重机械存在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的单位;
(十五)起重机械迁出,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单位。
三、对象和范围
专项整治的对象: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
八十八条定义,且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第31号)的各类起重机械(含电动葫芦)。
专项整治的范围:一是矿山、工厂、货场、施工工地,特别是冶金和防爆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二是近年来发生起重机械事故的单位。
四、责任划分
制造、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分管人员和操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实施步骤
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改阶段。7月1日至31日,起重机械制造和使用单位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和整治细则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规定时间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定具体的监控和整改措施(时限不许超过第三阶段规定的时间),明确责任人,并将情况和原因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督促检查阶段。8月1日至5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督查组,对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及企业的自查自改和整改工作进行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报市政府。
(三)深入整改阶段。8月11日至9月15日,起重机械制造和使用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检验部门加强检验,监督部门加强检查,对短期不能完成整改的起重机械要予以查封停用或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