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42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和《黑龙江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方案依据
(一)《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二)《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三)国质检函〔2007〕355号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细化内容;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10号);
(五)《黑龙江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治理内容
(一)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擅自制造起重机械的单位;
(二)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擅自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
(三)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出借、出租、挂靠有《许可证》的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活动;
(四)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