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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 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鹤岗市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处理信息渠道畅通,反映灵敏,指挥有效,应急准备充分,将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处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以达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与生物、化学品泄露有关的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是指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产生的毒素意外泄露以及利用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产生的毒素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人群进行生物、化学品攻击,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爆发、流行或中毒,导致人的失能和死亡,引起人心恐慌、社会动乱的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预案:
  1.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毒种、菌种在使用、保管、运输等过程中丢失、意外泄露等突发事件,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符合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征的。
  2.发生利用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产生的毒素对社会公众进行生物、化学品攻击,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引起较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3.恐怖分子在我国范围内进行的生物、化学品恐怖事件适用于此预案。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科学防控。认真做好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处理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如发现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发生,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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