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鹤政发〔2007〕 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黑政发〔2007〕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搞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全面掌握真实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加强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充分的保障。
二、明确任务,扎实推进。这次土地资源调查是在我市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更新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和土地动态监测工作等。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土地调查技术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扎实推进我市土地调查工作。
三、分工负责,通力协作。我市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及两县进行业务指导、成果预检,对本级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纠纷调处、城镇地籍调查、市辖区调查成果汇总、全市调查成果汇总,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完成全市土地调查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工负责实施”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按分担的工作任务,按时拨款,专款专用,确保我市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