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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
  2、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
  3、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助(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
  4、对集体土地使用、集体企业改制、“村委会改居委会”、村村合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
  5、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6、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
  1、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 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2、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
  3、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
  4、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三)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
  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五、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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