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
2、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
3、村干部报酬;
4、村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5、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6、集体经济实行改革时,要按照改革的相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7、再生育的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二)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1、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4、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5、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三)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1、由村党组织、村级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3、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5、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6、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7、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村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除外);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要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