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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9、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情况;
  10、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11、农村卫生医疗政策落实情况;
  12、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情况;
  13、粮食种植面积、粮食定购任务落实情况;
  14、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15、村集体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16、农村劳务输出情况;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情况;
  18、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
  农村必须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也可以通过广播、“明白纸”、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听证会等其它有效形式公开。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
  村务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也可以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
  1、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2、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3、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必须每月公布一次;
  4、把村务公开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四)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1、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3、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五)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1、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2、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3、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必须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
  4、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5、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六)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
  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民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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