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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6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伊犁河新区管委会: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农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村群众建设乡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4]69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州民政局制定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意见》,经州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村务公开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的通知》,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村务公开的内容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公开的内容要简单明了,便于群众了解;公开的形式和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公开的时间要及时。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村里的重大问题都要向村民公开。
  1、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2、救灾救济救助款物及优抚定补款的发放情况;
  3、户籍变动、宅基地使用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支情况(公布明细账目);
  5、村干部报酬的兑付情况;
  6、土地(草场)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
  7、农村机动和“四荒地”发包情况;
  8、村集体基建、债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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