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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2006年关闭整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6年关闭、整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自2006年3月25日至6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调查摸底(时间:2006年3月25日至2006年4月10日)。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包括停产、整改、关闭等为主要内容的关闭整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列入关闭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明确关闭工作目标、重点、要求和各职能部门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关闭的各项工作。
  (二)要抓紧摸清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有关基本数据的准确情况。凡属于非煤矿山矿产资源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矿泉水、卤水、地热、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等开采企业,一律计入矿山总数统计中,要进行一次逐矿认真清理核实。
  (三)统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总数。统计2005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申请但不符合发证条件,正在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统计无开采许可证,“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开采、非法转让、乱采乱挖”以及因资源枯竭、污染严重、破坏资源或因在国道、省道两旁、风景名胜区和因管理不善造成滑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列入关闭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
  第二阶段:进行检查和验收阶段(时间:2006年4月10日至2006年5月10日)
  (一)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市)要组织力量,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表中的42条内容》,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严格自查分类,分出A类、B类矿山和C类矿山。
  (二)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回头看”,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复查,对存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成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第三阶段:关闭和公布(时间: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10日)
  (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县市要严格审查条件,加强源头管理,把住市场准入关。对未按时限提出申请、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并及时公布。
  (二)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关闭手续。对确定需要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国土资源、工商、公安和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火工用品和电力供应,拆除生产设备,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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