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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行《湖北省茶叶订购合同》等六种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行《湖北省茶叶订购合同》等六种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鄂工商合[2006]22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各有关企业及农户:
  为规范农产品合同行为,推进我省订单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北省茶叶订购合同》、《湖北省水产品订购合同》、《湖北省生猪订购合同》、《湖北省食用油料订购合同》、《湖北省瓜果订购合同》及《湖北省食用菌订购合同》等六种农产品订购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推行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推行和使用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行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农产品合同行为,促进农产品市场化,推进订单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推行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引导涉农企业充分认识使用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对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农户充分了解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通过宣传,使广大涉农企业和农户积极主动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增强合同法律意识,规范合同签约和履约行为。
  二、加强对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印制和发放的管理。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局指定印刷和监制,由各地工商局组织发放。全省各级工商局要做好示范文本的推行、发放和管理工作。各地要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保持与涉农企业的联系,及时解决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发放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发放渠道畅通。严格执行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工作的规定,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把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牟利。企业对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有特殊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须经省工商局审查同意,方可到指定印刷企业印制;所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对擅自翻印和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对农产品合同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全省各级工商局要以推行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对农产品合同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要认真清理涉农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建立涉农企业档案;要健全农村“12315”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涉农合同纠纷;要严厉查处利用合同坑蒙拐骗、损害农户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我省农产品市场秩序。
  上述六种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各地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工商局合同处。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1:
《湖北省茶叶订购合同》(EF-2007-0101)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茶叶,订购茶叶的品种名称、品级、数量、质量标准及要求如下:

┌──────┬─────────┬────────┬───────────────┐
│ 品种名称 │   品 级   │   数 量   │    质量标准及要求    │
│      │         │  (公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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