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局作出如下响应:
(1)启动省局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省局应急指挥部,省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市州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部署市州局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保持与省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4)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5)采取有效措施,封存涉嫌食品,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属投毒等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做好配合工作;
(6)立即查清涉嫌食品的来源和销售去向,迅速部署执法行动,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的巡查力度,责令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销售涉嫌食品;
(7)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
(8)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等工作,从重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9)事发地和波及地区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全天候开通,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和咨询。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当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局作出如下响应:
(1)启动省局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省局应急指挥部,省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市州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部署市州局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立即查清涉嫌食品的来源和销售去向,迅速部署执法行动,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的巡查力度,责令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销售涉嫌食品;
(4)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
(5)事发地和波及地区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全天候开通,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和咨询。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当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为时,市州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县市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2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密关注事故的发展,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预警。同时全面清理检查辖区各类流通场所,查找涉嫌食品,若发现涉嫌食品在市场上流通,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封存,并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4.3 先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