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事故预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信息和情况,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险、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在本区域内作出预警。
3.3 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迅速上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保准确及时。并视情况向可能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3.3.1 报告单位和时限
(1)发生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市州局必须在2小时内向省局报告,同时向市州政府报告;省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6小时内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
(2)发生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市州局必须在2小时内向省局报告,同时向市州政府报告;省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12小时内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
(3)发生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市州局必须在2小时内向省局报告,同时向市州政府报告;省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24小时内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
(4)发生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市州局必须在12小时内向省局报告,同时向市州政府报告;省局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48小时内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
3.3.2 动态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州局的应急处理情况,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形成动态报告,上报省局。
(1)发生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市州局必须一日两报,特殊情况随时上报。省局向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一日一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
(2)发生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市州局必须一日一报,特殊情况随时上报。省局向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二日一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
(3)发生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市州局必须二日一报,特殊情况随时上报。省局向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四日一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
(4)发生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市州局必须三日一报,特殊情况随时上报。省局向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一周一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
3.3.3 解除报告
应急状态解除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处理报告,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1)发生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省局三天内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2)发生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省局五天内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3)发生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市州局在三天内上报省局。省局一周内上报国家工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