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在流通环节中经确认已经发生,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通过相关渠道获取的有确凿证据表明某种食品有毒有害,可能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1.4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信息公开、群防群控、反应及时、处置有力的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依照《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人数,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和我省以外的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启动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直管市、林区)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并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处置的。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直管市、林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认定并授权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处置的。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并授权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局)负责处置的。
2 应急机构、职责与运行机制
2.1 应急机构设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