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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定向招聘的原则。通过考试,在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招聘考试合格人员,到除县城及中心镇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招聘考试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各区县(自治县)分设考场。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一是市、区县(自治县)统筹。由市教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制订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代课教师的清理核实、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组织工作,并统筹安排招聘考试合格人员任教。二是兼顾部分代课教师代课年限较长的特殊情况。代课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考试成绩加5分,满15年不满20年的考试成绩加10分,满20年及以上的考试成绩加15分。三是向教学能力强、水平高,师德良好的代课教师倾斜。获区县(自治县)级表彰奖励的代课教师,每个奖项加3分,获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代课教师,每个奖项加10分,表彰奖励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

  五、妥善处理未被招聘的代课教师

  对代课1学年以下的代课教师,按临时人员予以清退。对属于招聘范围、但未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的代课教师,以及代课1学年及以上但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清退。清退代课教师的一次性补偿和养老保险经费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同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渝府发〔2006〕143号)精神,对符合该文件规定范围的代课教师,统一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编制及经费来源

  在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8000名,其编制原则上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对余编不足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解决。代课教师招聘为公办教师后,其招聘为公办教师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招聘为公办教师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精神,按中小学同等条件教师确定。代课教师招聘为公办教师后,其工资所需经费原有部分由区县(自治县)承担,增量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工资附加及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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