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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7〕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制订的《重庆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实施方案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编办)

  为稳定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队伍,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市将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现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问题,稳定农村学校教师队伍,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水平,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招聘范围及对象

  2007年6月30日前,在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县镇学校)连续代课1学年及以上,现仍在教学岗位,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师德良好、身体健康的代课教师。

  三、招聘名额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8000名。其中:小学教师7000名,初中教师1000名。

  四、工作原则

  (一)积极稳妥的原则。由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数量较大,情况各异,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应尊重事实,坚持以人为本,区别对待。对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凡招聘考试合格的,可继续上岗代课,待其取得教师资格后,再转为在编公办教师。对招聘考试合格,但到2010年6月30日前仍未取得教师资格或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取消其转为在编公办教师资格,并按本方案第五条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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