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疏于自律,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有不符合职务身份的言行的;
  (二)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三)其他失于检点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信息来源,问责实施人发现本办法第六至第十一条所涉问责内容,可以责成分管副市长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责成市监察局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的7日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2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问责实施人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五条 问责对象在调查期间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同时有权就问责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问责实施人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提出问责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问责实施人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机关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问责实施人作出问责决定后,应书面通知问责对象,并告知申诉权利。问责对象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