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二)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致使市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三)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六)部门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