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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有明确主管部门的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初审。原有主管部门、现已经脱离主管部门的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初审;原主管部门已经不存在的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初审。没有主管部门的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初审。企业的行业协会举办的项目,如该协会组织没有主管部门的,由经贸委、国资委负责统计、初审。

  2、根据业务范围确定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数量。

  3、所有向参与对象收费的项目一律撤销。

  4、全国性社团组织只能对口举办项目,不得举办以基层政府(部门)为对象的项目。

  5、社团组织不能超越本行业范围,不能在会员范围之外举办活动。

  6、地区性社团不得超越注册地区范围举办活动。

  7、程序上不合规的项目一律撤销。如,未经会员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

  8、按照职能让渡原则,报经批准后,社团组织可以承接政府部门撤销的项目。

  (三)区别举办主体对待。对国务院要求举办的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只登记不作审核;对国务院各部门或全国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省政府及其部门、社团举办的项目,在统计的基础上可提出清理建议;对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举办的项目,要明确清理结果。

  六、清理规范工作的方式

  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不留死角。

  七、清理规范中把握的几个问题

  1、反馈结果。清理规范结果要和主管单位见面,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报告。其间,市联席会议可能与各地单独交流,也可能再开会议,也可能到有关地区进行督查。

  2、总结工作。清理规范工作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报送信息动态,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编发《扬州纪监情况(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专刊)》,并上报省联系会议办公室。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把工作的做法、成效形成书面材料向市级政府和市联席会议报告。

  八、规范管理的要求

  主要是对举办和监督主体的要求:一是举办项目的主体要实行新项目审批制度。确立资格单位,严格控制数量;从严要求举办项目的最低时间间隔(即项目周期);设定新项目报批的程序。二是明确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原则。政府部门不能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能弱化市场监管职能;不得以此为由增加机构、编制;不得越级举办,不得超范围举办;可以由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政府部门不要办;社团组织举办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政府部门不得委托社团组织举办项目;规范运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质量。三是明确举办单位和监管单位的职责。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处罚规定,严格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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