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以绿地养护、林木管护、古树名木保护和以资代劳等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每年6月6日为自治州全民义务植树节。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的宜林荒山,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组织造林,也可以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限期造林。
国家投资营造的生态公益林,其林木所有权归林地所有者。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采伐迹地,可在本经济组织范围内实行谁种谁有,林地使用权归林木所有者。
集体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变更,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之外的国有荒山,经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单位和个人可以无偿用于造林,在规定期限内享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变更,应当向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商品林及其规划区内的宜林荒山,以非公有经营为主。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连片营造商品林10公顷以上,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纳入国家林业相关项目,享受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承包、受让荒山营造生态公益林或者承包管护生态公益林的,允许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对其所营造和管护的林木,禁止采伐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生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经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合法拥有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将生态公益林变为商品林。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对权属清楚、四至界线明确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颁发林权证。
按国家计划已退耕还林的耕地,纳入林业用地管理,依法确定权属,颁发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