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督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及时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资料,报送本级和上级工商部门。加强监管,要求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各类广告,其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
广告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并在每页的外侧上角逐页标注“广告”字样。所标注的“广告”字样,字体和颜色应当清晰,易于辨认。未逐页标注“广告”字样、消费者不能辩明其为广告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依据《
广告法》第
四十条予以处罚。
三、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一)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
(二)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
(三)新闻出版部门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四、各地工商部门会同新闻出版部门要严查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义变相从事报刊出版的活动。对未经省工商局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已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含有非广告信息内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者含有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的,要依照《
广告法》、《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和《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内容,且情节严重的,同时依照《
广告法》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一条以及《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对违反《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或者不按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依照《
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