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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40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第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工商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要迅速联合组织对本地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一是要求有关经营单位对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写出经营性情况报告,与2006年以来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件,一并报本级工商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二是各地要组织力量,联合对市场上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全面拉网式清理检查。工商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发布经营权,不按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含有非广告信息内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者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新闻出版部门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依法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

  (一)严格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管理,严把准入关。各地工商部门要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和《省工商局关于落实〈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工商商广〔2005〕11号)的要求,把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初审关,并按要求上报省工商局审批登记。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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