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建规〔2007〕26号)
市规划局,各县、市、区建委: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经2007年1月15日市建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
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至上,效能优先,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管理相对人到委(规划局)办理规划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在《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实行一次性告知。
一、行政许可受理
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或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及要求。
二、规划方案审查
1、告知的主要依据:规划设计条件;
2、告知的决定形式:规划局例会研定。
3、告知的主要内容:
1)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2)国土、消防、环保、水务、公安、教育、卫生、文化、供电、供水、电信、燃气、环卫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
3)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及规划设计情况;
4)下一步规划公示、专家评审、规划审批、现场公告等办理程序、时限及要求等。
三、建设工程方案审查
1、告知主要依据:1)批准的详细规划;2)规划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