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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6、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2006年底前要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交通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五)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的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逐步完善县乡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2、完善公路的安全设施。交通、城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现有公路上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做好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工作。
  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
  4、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重点在县市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考核评价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市、区)评价指标体系》出台后,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领导小组将结合州直实际,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市”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县市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按照评价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进行抽查或者互检,并公布复评、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总结表彰。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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