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5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伊犁河新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5]62号,刊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16号)。按照自治区新政发[2005]62号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将组成安置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伍士兵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新政发[2005]62号文件精神,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各县市安置工作困难的实际情况,州人民政府已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偿金拨付给你们(伊州财社字[2005]147号),请结合各县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人员配套使用。自谋职业经济补偿金发放对象是2000年冬季以后退役的,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各县市将2000年以来的退役士兵安置情况于2006年5月20日前报州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各县市、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对经反复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州人民政府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4]148号)精神,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