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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收取聘用合同鉴证费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收取聘用合同鉴证费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黑价联字〔2006〕131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

  最近,我们不断接到中小学教师及有关方面的反映,在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中,人事部门是否应该向中小学教师收取聘用合同鉴证费,经研究,现对各级人事部门向教师收取合同鉴证费问题通知如下: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省人才中心各项收费项目性质的批复》(黑财综[2003]8号)中的聘用合同鉴证费的收费主体是人才流动机构,即人才市场,收费的对象为人事档案进入人才市场的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缴纳合同鉴证费用,目的是为了保证聘用人员的利益。各级人事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不能执行此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中小学教师实行聘用制度后,本人的人事档案仍放在教育局,并未移交给各级人才市场。所以,各级人事部门擅自收取聘用合同鉴证费是不合理收费项目,属于乱收费行为,应立即停止收取,已经收取的要一律退还给教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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