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治理教育乱收费局(委)际联席会议目的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科教兴伊”战略,支持州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证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经费的投入和对其它各级各类学校发展的领导和支持,整合政策管理资源,畅通社会反馈信息,采取具体可行措施,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指导、监督和管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纠正和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
第三条 治理教育乱收费局(委)际联席会议由州政府纠风办、教育局、监察局、发展计划委、审计局、财政局、文体局等7个部门主要负责或分管领导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由州教育局和州政府纠风办牵头,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治理教育乱收费局(委)际联席会议按照统一组织、密切配合、协调政策、检查监督、依法规范原则,开展综合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第五条 治理教育乱收费局(委)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教育局分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州政府纠风办和州教育局各一名领导担任。办公室分设综合组和督导组。
第六条 局(委)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了解掌握和汇总分析州直教育系统治理乱收费会议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实施各县(市)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召开局际联席会议的准备、组织、协调工作;分转信访线索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局(委)际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问题的主要内容:
(一)互相通报本单位、本部门收到的反映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学机构违规收费的有关情况。
(二)相互通报各部门对教育收费管理新的政策规定和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求。共同研究、部署对教育收费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
(三)通报在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公办教育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共同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统一思想认识,协调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查办教育收费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根据州政府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部署,研究提出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在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有关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构违纪收费问题的举报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局(委)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并移送相应的情况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举报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相关材料到管理责任单位(部门)进行初核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