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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黑价联字〔2006〕124号)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哈房综[2006]251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附加)项目目录的报告通知》(黑政办发[2000]67号)规定,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对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实行分段累计计费办法,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鉴定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只涉及一幢房屋局部的(少于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20%),按单元建筑面积累计计收。

  三、城市安全鉴定费的减免范围:义务教育的学校、社会福利院、敬老院鉴定为危房的,减半收取;孤儿、残疾人、特困家庭、下岗职工的非经营性用房鉴定为危房的免收鉴定费。

  四、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必须向收费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报。

  附件: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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