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源县、霍城县、伊宁县、巩留县为一组开展竞赛活动,设一个综合奖杯。
(三)特克斯县、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昭苏县为一组开展竞赛活动,设一个综合奖杯。
(四)为调动各县参与城市建设“天山杯”竞赛活动的积极性,对城市建设进步最快的县城设一个综合奖杯。
(五)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实行分级竞赛,专项检查,统一表彰。那拉提风景名胜区由自治区检查考核。
四、检查评分方法
根据城市建设“天山杯”竞赛活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检查方法,克服形式主义,要采取明查和暗访、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坚持统一检查制度。伊宁市、奎屯市竞赛活动情况由自治区城市建设“天山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统一检查验收。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由自治区抗震安居办检查验收,并评选产生“抗震安居杯”单项杯。自治区建设厅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对自治区重点示范镇进行检查验收,并产生“优秀小城镇”、“优秀镇领导”和“优秀村镇建设助理员”先进集体和个人。八县竞赛活动情况由伊犁州直城市建设“天山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检查考核验收,按照分配名额推荐获奖县城报自治区竞赛领导小组表彰奖励。
坚持社会监督制度。各县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参加检查考核工作。州直将聘请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城市建设“天山杯”竞赛活动的督促工作。自治州城市建设“天山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设监督电话:0999-6792899。各县市也要设立相应的监督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意见及建议,以确保竞赛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坚持评比结果公示制度。州直检查组检查后,由竞赛办对拟获城市建设“天山杯”综合杯的县城提出汇总意见,上报州直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州直竞赛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竞赛办公室在公示期间接受各县反馈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上报州直竞赛领导小组。公示期满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天山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交、建筑工程发生一次三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城市建设“天山杯”综合杯评比获奖资格。
五、表彰奖励
(一)对获得城市建设“天山杯”综合杯的城市(城区)、县城和“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杯”的景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杯并给予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