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承担国家、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是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的组成单位。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粮食应急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粮食应急运输。在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需要。各县市要建立当地的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等保障系统,既是本地应急系统,又是州粮食应急网络的组成部分。在进入州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应急粮食加工、运输及成品粮的供应,通过各地的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应急加工、供应企业由州粮食局统一指定、各地分级管理。州粮食局委托各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州直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粮食应急设施原则上应利用现有设施,必要时可少量新建。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粮食局、财政局负责粮食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向州直粮食应急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含手机)等,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使相关单位和人员掌握应急规定,使全社会了解应急常识。要结合日常工作定期演练,检验州、县市两级应急指挥和工作系统及各有关单位应急准备工作,保障各项应急准备措施的落实。
(六)评估和改进。应急工作终止后,各县市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评估、总结应急工作及处理效果,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七)应急粮源。处于应急状态的州、县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先动用地方周转库存。仍不能满足需要而确需动用自治区级地方储备粮和国家储备粮的,由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七、应急终止
在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州、县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