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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1.在本园连续2年完成工作定额超过国家规定工作定额的15%以上,教学成绩突出;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县(区、市)幼儿园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以上。县、乡(镇)幼儿园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地级三等奖以上;或获地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或地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以上。
  2.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县(区、市)幼儿园教师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幼儿园教材或教参,累计完成5万字;或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县、乡(镇)幼儿园教师参加编写的幼儿园教材或教参,累计完成3万字;或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县(区、市)幼儿园教师的教学科研论文或教学作品或教具在教育部门主办的评比中获省级二等奖。县、乡(镇)幼儿园教师的教学科研论文或教学作品或教具在教育部门主办的评比中获地级二等奖以上。
  4.省、市(州、地)及所在地县(区、市)幼儿园教师承担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示范课或学术讲座1次以上,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在本省属领先水平(提供教案或讲座材料,并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县、乡(镇)幼儿园教师担过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示范课或学术讲座1次以上,经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在本市(州、地)属领先水平(提供教案或讲座材料,并由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5.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幼儿园教师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乡(镇)幼儿园教师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六、附则

  第十条 本《条件》为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各园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中择优申报评审;对获得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等称号的教师,应在符合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评审;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本《条件》所称的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是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符号或邮发代号的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增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及报纸上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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